搜索你想要找的

医保用药须知

2014-07-31 30856
字号:

1. 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》备注栏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的,按药品法定说明书的适应症用药。

2.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》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有限定支付范围,有相关诊断证据符合适应症的医保基金可以支付;如医保限制适应症不相符,病情必需的药品,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自费。

3.乙类药品患者按医保规定先自理一定比例。

4.门诊配药量:

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;

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;

规定病种的疾病、高血压、冠心病、肺结核、糖尿病、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量;出国带药根据病情需要,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开药,最多不超过3个月量。

浙江医院 版权所有 | 浙ICP备05052349号-1    | 技术支持:新慧医联

AI导诊

您好!有医学相关问题请咨询AI数字人